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日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近日,绩溪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开设赌场的案件,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章某、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没收三被告违法所得资金。
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章某用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并建立“30-300单尾(9-11包)”等四类微信群,专门用于红包赌博,并安装“极速-红色”秒抢软件以确保能第一时间抢到红包。后因“业务繁忙”,先后拉被告人徐某、汪某二人入伙,共同管理微信红包赌博群,抽头渔利由三人均分。在管理微信红包群活动中,三人分工协作,章某建立微信红包赌博群、负责用装了秒抢软件的微信号在群内抢红包、拉人入群赌博、负责抽头提现;徐某负责在群内发放福利、奖励、拉人入群赌博、“踩雷”、“代包”、获利情况的日常管理;汪某负责在群内高频发放红包“炸”气氛。微信红包群内严格执行赌博规则。经鉴定,2016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章某、徐某、汪某三人共抽头渔利112639.34元,除去奖励、福利、“踩雷”、“代包”等支出49492.12元,三人共非法获利63147.22元,人均获利21049.07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已退赃人民币21049.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徐某、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他人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112639.34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章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大,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三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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