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
近日,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一起仲裁案件。申请人王某在某企业工作九个月,却突然被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其要求获得赔偿。
仲裁院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系故意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就属于临时工,可以随时辞退,也不用为其缴纳社保,能够省下一大笔资金。本案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该公司可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有关人士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为用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不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员工随时可以因为单位不签合同而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实现规范用工、减少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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