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齐美义)日前,宣城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2014年11月19日,绩溪市民张某某驾电动车不慎碰倒边上骑自行车的穆某某。穆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以为身无大碍,径直离开。其后,警方介入调查,并于当日将张某某和穆某某送医检查,检查时穆某某突然昏迷,11月24日经治疗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其共赔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张某某上诉后宣城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19日,张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省道215线由北向南行驶,电动车前踏板上坐着一名小孩,车辆行至该省道151KM路段附近时,张某某在紧急避让前方车辆时,电动车右侧手柄和把手,碰巧勾住在边上骑车同向行驶的穆某某上衣左口袋。刮碰后两车侧翻。事发后,穆某某没有明显不适,推车离开现场。
当日,在民警的协助下,张某某和穆某某被送至绩溪县人民医院查看伤情,穆某某突然深度昏迷,右侧瞳孔散大、固定,呼吸不规则,住院一天后出院,回金沙镇卫生院保守治疗,11月24日经治疗无效死亡。
绩溪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绩溪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某支付穆某某各项费用25.7万余元。张某某上诉后,宣城市中院日前做出宣判,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交警部门提醒道:车祸事故发生后,包括颅内损伤在内的一些隐性伤害,往往在当时并不会表现出来,身体有些迟发性、闭合性、内脏等损伤,在意外发生后,表现比较迟缓,一旦质变暴发,通常会危及生命,因此车祸发生后,为保险起见一定要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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