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潘正盛)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2月8日晚,董某与朋友一起在外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餐后,董某的朋友叫来胡某替董某开车。胡某驾驶轿车从绩溪县城汽车站往绩溪县城驾校方向行驶,行至某驾校对面铁路桥涵洞时,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无法通过狭窄的涵洞。董某一时技痒,遂自己坐上了驾驶位准备驾车驶过涵洞,并让胡某从旁“学习”。结果董某刚驾车驶过涵洞路口处时,便被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20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违法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董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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