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胡超)近日,绩溪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王某拘役四个月,各处罚金四千元。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唐某、王某多次驾车至绩溪县瀛洲、伏岭、家朋、荆州等多个乡镇。使用弓弩发射毒镖射杀沿途发现的家养犬,并将毒死的狗窃走后出售牟利。经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在绩溪县金沙镇抓获两被告人,并从其车中搜出弓弩一把,弩标87根,以及15只被毒杀的家养犬。经过审讯,两人共盗窃了家养犬合计26只,共价值216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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