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绩法)绩溪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和周某罚金4000元。
2015年10月26日,张某的老婆舅周某特别喜欢飞禽,提议捕只鸟回来养。张某便又拉上另外一个“老婆舅”一共三人往来于旌德县至绩溪县之间,忙活了半天后,三人均未找到合适的鸟类便骑车回去。在回去路上,三人觉得白跑一趟不合算,遂用搭线的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和车篷共计价值人民币2634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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