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汪芳)年近40岁的冯某是绩溪县某公司业务员。由于赌博输钱,冯某打起了挪用公司资金的主意。近日,绩溪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冯某利用到各业务商家结算公司货款的工作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42800元,用于个人开支及赌博,为拖延交款时间,冯某将部分货款伪造欠条交给公司。之后冯某又从该公司仓库中领取价值21836元的货物变卖,并将所变卖的钱款也全部挥霍。2014年4月,该公司发现冯某经手的账目有问题,向其追问,冯某遂擅自离开了公司。案发后,冯某偿还了公司所挪用资金,公司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共计6463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挪用资金偿还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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