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茜
借条是行为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时、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往来的有效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审慎,否则会带来很大困扰。近日,绩溪县法院终于审结了一起经过多次审理的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驳回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沈某去年起诉称,被告许某向其借款60万元,但只归还了20万元以及利息6000元,尚有40万元未归还。沈某提供了两张20万元借条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沈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1年12月底归还”,未约定利息;第二张借条则载明“今借到沈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2年4月底归还”,并约定了利息。许某称,第二张借条只是对第一张借条日期的延展,双方之间仅存在20万元借款,而且自己已经于2012年6月全额归还了借款本息20.6万元。
经过庭审查明,第一张借条采用国家标准A4纸,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第二张借条采用非标准纸张,但是注明了逾期支付利息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2012年6月还款的方式符合第一张借条约定的内容,而支付的利息符合第二张借条。根据生活经验分析,两张借条应指同一笔借款,第二张借条应当是对第一张借条的展期。沈某关于其与许某之间存在60万元借贷关系、许某尚欠40万元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依法确认为20万元,许某已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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