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 日前,消费者程女士在绩溪县某服饰购物广场购买品牌皮鞋一双,穿了没几天就出现了表皮严重脱落情况。程女士找到该服饰购物广场的负责人协商,要求换货。商家以该鞋子是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换货。程女士认为该鞋子没有标明是次品或处理品,经营者应该承担“三包”责任,于是找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给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该起投诉后非常重视,经调查核实,鞋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约定涉诉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打折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的降价促销活动,降价销售的商品是正品,其本身不应该存在质量问题,与在销售时明码标志的次品或处理品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商家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绩溪县消费者协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规定,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换货。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后,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购物广场为程女士办理了换货。 (汪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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