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浴室洗澡后突发传染性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将浴室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判令浴室经营者按照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7日晚,汪某与朋友章某一同到潘某经营的商务宾馆洗浴中心洗浴,并在宾馆大厅休息留宿。次日中午,章某离开宾馆,汪某继续在大厅休息。其间,宾馆服务人员发现汪某在沙发睡卧一天,向领班反映,但未及时对汪某进行查看。至晚上7时许,汪某从沙发上摔落在地,宾馆服务人员立即报警并向120求救。汪某被送往医院急救,3月10日不治身亡。医院诊断汪某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爆发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
事后,汪某父母以潘某经营的洗浴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汪某极有可能是在潘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染上传染性病菌、潘某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案经绩溪县法院审理,判决潘某按20%比例赔偿汪某父母8万余元。汪某父母和潘某均不服,向宣城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到潘某经营的宾馆洗浴,潘某一方应对汪某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保障和救助义务。汪某虽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包括爆发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但无证据证明汪某系在洗浴期间受病菌感染而发病。汪某父母称汪某“极有可能”是在洗浴中心感染病菌理由不充分,认为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能成立。潘某一方服务人员在发现汪某已发病时,及时进行了报警和向120求救,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但其服务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对此潘某一方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潘某上诉称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杨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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