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 “夜间会车应当在相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的规定。但就有些驾驶员开霸道车,夜间会车不变光,以致酿成事故。近日,绩溪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人保财险分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唐某损失64244.62元。
2009年11月22日 18时 45分,汪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唐某,与邢某驾驶的货车交会时,因邢某未按规定改用近光灯,致汪某无法辨别前方路况,撞上郭某停放在公路左侧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唐某和汪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邢某负次要责任。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8584.41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右手神经损伤评定为伤残八级,右肱骨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右前臂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由邢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妥,予以采信,某人保财险分公司作为邢某驾驶货车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邵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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