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 绩溪县某村的李某某,是个从小就让父母担惊受怕、头痛不已的问题少年。 2010年9月5日,一贯无法无天的李某某竟然犯下了放火罪。法庭上李某某的母亲诚恳地要求法庭对其判处徒刑进行强制改造。
1994年8月出生的李某某,从小就令父母难以管教,小学毕业后就不再上学,整日无所事事,到处闯祸,多次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均因年纪太小未被处理。 2010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外回家得知几天前潘某酒后砸破他家玻璃,为报复潘,于当晚10时15分许窜至村中潘某开的小杂货店门口堆放了稻草、花生秆、纸箱等易燃物品,点燃后离开。小杂货店的双开木门被烧坏,后大火被村民及时发现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报复他人,故意在村中居民房前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法庭在对李某某的成长历程作了社会调查后,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以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服判。
(程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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