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事先采点,无固定居住地,自行驾车,昼伏夜行,专偷停在路边工地上的挖掘机电脑板和显示屏。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流窜盗窃惯犯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瑞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钟德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平日里游手好闲的陈瑞生和钟德福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发现,施工工地上的挖掘机在忙碌了一天的工作后并没被停到固定地点进行看管而是闲置在工地上,而挖掘机的电脑板和显示屏又非常值钱,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决定实施盗窃。在2008年4月至5月间,陈瑞生、钟德福采取不事先采点、自行驾车、夜行盗窃的方式,在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黄山市歙县,宣城市绩溪县等地路边工地实施盗窃5起,窃得挖掘机电脑板5块、显示屏6个,总价值8.7万余元。
两人实施盗窃活动不久就被警方抓获。经过法庭审理查明,两人除以上犯罪事实外,还于2005年在福建、江西等地实施盗窃活动,其中陈瑞生参与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10万余元;钟德福参与盗窃7起,盗窃财物价值11万余元。
(王俊军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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