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晚上出没森林周边,砍伐树木,捕捉80余只野生青蛙、蟾蜍,准备销售牟利。1月23日,记者从南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钱某因犯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法院对其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5日下午,泾县森林公安局茂林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是有人在云岭镇陈塘村雪玲组路边猎捕野生动物。泾县森林公安局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当晚将捕猎后返家的行为人钱某抓获,并现场发现野生动物活体82只。经调查发现,钱某在禁猎期内且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夜间头灯照射、网兜捕捉的方式猎捕野生青蛙、蟾蜍等野生动物。据钱某交代,逮这些蛙是为了销售给他人获利。后经鉴定,82只野生动物活体中5只为棘胸蛙、76只为中华蟾蜍、1只为黑斑侧褶蛙,均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同时,钱某还存在无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偷伐森林树木。钱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2只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放回野外。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无捕猎许可且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与钱某犯盗伐林木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钱某认罪服法。 (林先宏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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