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消保委接到泾县消费者徐某的投诉,称其于2018年9月在泾县某装修公司定制了一套衣柜,并交付定金10000元,后因不满意装修公司提供的图纸方案,要求退回定金,但是装修公司不同意,遂投诉至泾县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泾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经了解,2018年9月,泾县消费者徐某向泾县某装修公司支付衣柜定金10000元,并未签订合同。后商家给出衣柜制作方案,但消费者徐某对此方案不满意并要求退回定金。在此情况下,商家修改方案并提出另一套方案,即可制作一组价格在10000元以内的衣柜,剩余款项给予退回。但消费者不接受此方案,要求退回定金。商家认为,该公司给消费者的房屋进行测量、绘图、测算、设计等工作,也是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消费者单方面无合理的理由就要索回定金,是合同违约行为,因此不愿退回定金。对于装修公司的说法,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定金的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在明确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消保委工作人员主持了双方的协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对衣柜制作方案分岐较大,合同尚未签订,终止合同要约,消费者徐某支付装修公司取1000元测量、制作方案等相关费用,装修公司退还消费者徐某10000元定金。
在此,泾县消保委、泾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若是“订金”,则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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