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泾县汀溪乡纪委接到县委巡察反馈线索,反映汀溪乡上漕村党总支原书记胡某某等人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将村干部个人塘坝作为项目申报等问题。接到该线索后,汀溪乡纪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核查组进行认真调查。
经查,胡某某、孔某某分别在任上漕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2016年、2017年申报塘坝扩挖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仅召开村“两委”会议申报项目,且确定部分村干部塘坝作为扩挖项目予以申报。其中,2016年胡某某、孔某某各申报塘坝扩挖项目2个,2017年胡某某申报塘坝扩挖项目3个。2016年塘坝扩挖项目通过验收,胡某某、孔某某各获得项目补助共计8000元。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9月10日汀溪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某某、孔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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