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在不改变居住现状、本着有利于生活、生产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作为年迈父母的两原告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李某育有两子张某甲、张某乙和一女张某丙。 1987年下半年,张某动工建房,得到当地政府批准,核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 1990年,张某动工建造坐北朝南的4间砖墙房屋竣工。当时,张某甲参与了建房。 2014年,张某夫妇与被告张某甲共同生活。因家庭生活所需,以张某甲为主,在4间正房的东边建造了2间边屋。 2017年9月,因张某夫妇与张某甲再婚妻子生活上合不来,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因此产生隔阂,便分开生活。
本案诉讼过程中,张某乙和张某丙均未主张权利,靠西边的2间正房由两原告居住,靠东边的2间正房及2间边屋由被告居住使用。两原告出于安度晚年,主张分家析产,但被告不同意,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法官在查明事实后调解不成,及时将靠西边的2间正房判归两原告,靠东边的2间正房及2间边屋判归被告。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叶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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