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将拖欠三个月贷款的年轻夫妇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公司同意撤诉,称已收到被告方拖欠的款项及诉讼费用。
2014年12月,张某和女朋友王某为购婚房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余款25万元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作为贷款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之后,张某夫妇外出打工,按月归还贷款。到了2018年1月,夫妻二人三个多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因张某夫妇违约,银行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剩余欠款19万余元。房地产公司垫付款项后,联系不到张某夫妇,故诉至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核卷宗,多次联系张某夫妇耐心释法说理,积极督促张某履行债务。在法官普法析理下,张某承诺一个月内归还房地产公司垫付款19万余元,但希望法院可以从中调解,免去利息。考虑到张某夫妇态度诚恳,且若加上利息的确加重了两人的经济负担,承办法官遂与房地产方代理人沟通协调,最终房地产方愿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至此,一场纷争在承办法官倾心调解下,以原告撤诉结案,不仅便利了诉讼双方当事人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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