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乐嘉 记者 余庆)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
2015年10月期间,孙某某先后在宣城市宣州区多地,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车上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孙某某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巫某某出售1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16日,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又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有寻衅滋事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孙某某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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