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泾检)近日,备受关注的儿媳李某某虐待婆婆倪某某致其自杀身亡一案,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该案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婚后与共同生活的被害人倪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6年9月开始,李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对年逾七旬的被害人进行身心摧残。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强行夺走被害人倪某某养老保险存折及现金。同年1月22日,被害人倪某某的尸体于水库中被发现。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倪某某符合因溺水窒息而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排除失足落水可能性。多名证人证实曾亲眼目睹李某某的虐待行为,被害人在与家人的交谈中多次流露出无法忍受李某某打骂并要轻生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的长期虐待行为与被害人倪某某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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