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汤建华 记者 余庆)为了体现法律秩序和效率价值,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律对于诉讼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时限规定。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产管理行政撤销案,最终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老张原系泾县某纸厂的员工,和老伴冯某在老厂区有一套住房。后来老张去了外地打工,很少回家。2003年,该房屋被拆迁,由冯某办理了相关事宜。2009年,老张回家后看到房地产权证上产权人登记只有冯某一人的名字,便十分生气,但未向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现安置房屋面临拆迁,老张认为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县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应当对冯某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冯某没有得到其授权,房屋登记部门就将房屋登记在冯某一人名下,侵犯了老张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老张在2009年就已经知道房地产权证上产权人登记为冯某一人的事实,但其于2017年6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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