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齐军仕 记者 余庆)近年来,越来越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走上了一条进城打工的生存之路。然而,随着进城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在城市打工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是否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呢?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审理宣判,案件的原告就是进城打工谋生的农家女。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1月4日早上8点多钟,当时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致陈某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经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前,陈某与其丈夫张某共同在县城经营废品收购和销售并居住在县城。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陈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陈某与其丈夫张某经营废品收购和销售已多年,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判决被告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30万元,杨某赔偿原告陈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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