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肖钰娟 记者 余庆)记者近日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七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被告人终为一时冲动,逼迫被害人挥刀自伤的行为自食恶果。
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在吃夜宵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斗殴,被告人李某右手臂被朱某砍伤。几天后,朱某打电话给李某,要求与李某和解,李某答应和解。但其后朱某一直未与李某联系,于是李某在泾县县城四处寻找朱某。
在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邀集被告人赵某、高某等人去找朱某。三被告人拿着仿真手枪和一把尖刀,于次日凌晨找到了朱某。赵某用枪抵着朱某的头,李某取出尖刀扔在床上,对朱某说:“今天你自己看着办,要么我动手,要么你自己动手。”朱某在三被告人胁迫下持刀将自己左手腕砍了二刀。伤势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三被告人经民警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的犯罪事实,并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有前科劣迹、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重或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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