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孤寡聋哑老人,一直与弟弟共同生活并依靠弟弟实际扶养。在弟弟遭遇车祸后,能否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2016年7月19日,泾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孤寡聋哑老人要求赔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29日,李某驾驶的一辆轿车与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致使钱某受伤。钱某经县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的哥哥钱某甲,是一位年过七旬的孤寡聋哑人,之前与钱某共同生活,并由钱某实际扶养。钱某遭遇车祸后,钱某甲认为自己失去生活来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侵权人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生活费5.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钱某甲系钱某的兄长,钱某虽非由钱某甲扶养长大,钱某对钱某甲无法定扶养义务,但是钱某甲系聋哑人,无子女,在钱某生前和钱某共同生活并实际由钱某扶养,故关于其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鉴于钱某也已年满58周岁,故确定扶养年份为2年,根据核算的赔偿金数额确定其生活费为10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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