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齐军仕 记者 杨苗苗)建筑工人遭受工伤,工程部经理帮其办理工伤赔偿,却将工伤保险赔偿款据为己有。日前,泾县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陆某工伤保险赔偿款4.4万余元。
陆某为某建筑公司职工。2014年8月25日,陆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处工地操作钢筋调直机作业时,左手食指被卷入调直机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陆某所受伤害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为了办理工伤保险赔偿,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何某用陆某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陆某与何某共同到人社局递交了银行卡和陆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陆某领取工伤保险赔偿款,但该卡由何某代为保管。2016年2月25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陆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了工伤保险赔偿款4.4万余元。此后何某分三次将该笔赔偿款提现。8月底,陆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被告知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工伤保险赔偿款已经支付到其银行卡账户。陆某到银行进行查询,才得知何某已将其银行卡上工伤保险赔偿金4.4万余元取出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陆某因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向陆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款4.4万余元属于陆某所有,系其个人财产。陆某的银行卡只是由被告何某代为保管,何某却从银行卡上提现,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利益,应当将该款返还给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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