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晶蕊 记者 余庆)记者近日从泾县法院了解到,一位市民因为出于义气鲁莽帮朋友担保,最终惹上了官司需要自己承担借款责任。
已退休的蒋某某,每月靠着两千多元的退休金生活。其朋友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款,应王某某的请求,蒋某某出于朋友义气竟鲁莽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最终,被告蒋某某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偿还担保借款30万元。
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黄某某借款30万元,于2015年6月8日向黄某某出具借条1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同年9月6日,蒋某某出于朋友义气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11月,王某某突然死亡,黄某某向蒋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某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蒋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该案为一般担保,应当追加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为被告,同时声称其担保不是担保债务而是担保借款人不逃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向黄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蒋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理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的保证方式问题上,一般保证为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案为一般保证,故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该案是否应当追加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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