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施国宏)施工事故经过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多年未支付赔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开通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建立后,被执行人存款受到了监控,并且一直处于“失信”状态,最终,他选择了缴清执行款。
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将申请公司的钢结构房屋交由何某某施工。施工过程中,工人杨某某从钢结构房屋高处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某并未积极处置该事故相关赔偿事宜。2011年1月14日,经有关部门协调,申请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申请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合计人民币47.6万余元。
2011年10月31日,申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承担赔偿款。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何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公司遂于同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并由其家人提供担保。后何某某再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且刻意回避执行法官,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7月本院对案件依法终结执行。
2014年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开通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建立,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控,并将何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发现何某某部分银行存款,并予以扣划。何某某也迫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近日,迫于压力,他主动与该院联系,交清剩余执行款,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鉴于何某某已履行义务,该院在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教育的基础上及时对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屏蔽,该案终于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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