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吴小兔 王阳)“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非法*支罪经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村民张某在泾县榔桥司法所报到入矫,“变身”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谈及他的这次“变身”,张某悔恨不已。
因常年在外务工,张某便将其早年私制的土枪寄放于朋友李某家中,2014年下半年,经李某介绍,张某将该土枪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售与他人用于狩猎。2015年10月25日,侦查人员将该土枪及火药、钢珠等依法扣押。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土枪属于非制式枪支,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鉴于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加之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可以适应非监禁刑罚建议,泾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张某宣告缓刑。
进入社区服刑后,张某表示,今后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再次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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