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汤志勇 王阳)“我告诉你,腊月二十八,五万块赔偿款你要是不按约给付,除夕我们就到你家过!”在泾县榔桥司法所办公室里,石某面对汪某显得十分气愤。
2015年,石某受雇汪某从事雇佣劳动,不料在劳动中受伤入院,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九级。后在榔桥司法所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汪某须于2016年2月6日前自行将五万元赔偿款一次性给付石某本人。协议签订后,石某多次提醒汪某及时给付赔偿款,汪某均表示最后履行的期限未到,自己享有期限利益。2015年2月6日,协议约定履行期届满,石某也如期接到汪某的电话到司法所当面结清。然而,当石某欣然来到司法所时,等到的却是令石某心灰意冷的一句话:我现在拿不出五万块!石某顿时怒火中烧,立即电话召来亲友,表示汪某如不给出个说法就让汪某“年难过”。汪某的解释是其当初承诺年底一次性给付石某赔偿款是因为自信年前能够收回外面的欠债,不想年底收款困难,现在拿钱“确有困难”。石某坚持不管其如何“困难”,白纸黑字签下的承诺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汪某“好看”。
眼见纠纷即将升级,工作人员随即转变思路为当事人讲起了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故事,听完故事,石某态度逐渐缓和,表示汪某若能当场支付其三万元“大头”,余下的两万元可以再给予一定宽限。然而汪某却仍表示“有困难”,只愿意先给两万元,“剩下的以后再说”。见此情形,调解员对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期满未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石某系受其雇佣劳动受伤,其应当主动给予石某心理慰藉,若再以“履行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协议将依法通过诉讼渠道为石某维权。“到时你不仅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还要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情理上说不过去,法律上又不占有优势,在法与情面前,汪某终无可辩。
最终通过调解,双方在先期支付三万元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对原协议履行条款进行了变更,汪某当场给付了石某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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