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款20万元并提供房屋进行抵押担保,近日,马某由于逾期未归还欠款被诉至泾县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债权人疏某对债务人马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8月5日,马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疏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马某提供其位于泾县某处的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疏某多次索要,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还款。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对马某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泾县某处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借款逾期后至今没有向疏某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疏某要求马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马某对其上述借款向疏某提供了位于泾县某处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疏某对该抵押物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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