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王斌)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转让款。
2011年10月11日,李大夫妇将自己一块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给秦般箬等人建房。2011年12月15日,林璇因建房需要,与秦般箬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秦般箬将自己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以15.5万元转让给林璇。该土地转让协议均未经土地发包方泾县泾川镇某社会居委会的同意。后因建房不成,林璇要求秦般箬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与具备农业经营能力的人,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土地的农业用途,并经土地发包方同意。本案诉争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受让人林璇系城镇居民,非法律规定的适格受让主体,且林璇系为建房需要在未经土地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与秦般箬达成案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不仅改变土地用途,而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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