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徐珊)一张收货单实际收货方与签字确认方不符,谁来为这“尴尬”的收货单埋单?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到底是谁与原告方发生合同关系,由谁来承担原告供货的货款,法院一审判决以签字确认人某粮业公司为收货人,并支付相应货款。
2011年,经某粮业公司的要求,某科贸公司向其提供5台粮食烘干机,根据双方约定,科贸公司将5台烘干机分二次发给了粮业公司,第一次是2011年7月8日发了3台,由粮业公司部门经理方某签收,第二次是2011年8月26日又发了2台,也是由方某签收,并加盖了粮业公司的公章。粮业公司口头承诺于2013年底前全部付清,但仅支付了部分定金,故原告某科贸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科贸公司的收货单、出库单上签收及加盖公章,可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存在,某粮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某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5台烘干机的实际收货人是由另一家公司,并不是被告某公司购买,由于实际收货的公司在原告方送货的当天无人值守,原告方为了保障利益找到被告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方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告某公司公章,应该由实际的收货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但因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
新闻推荐
泾县讯(董存效 特约记者 鲍锋文/图)近日,一则“中村发现奇怪动物,是猫是豹?”的消息在泾县当地论坛和微信群里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议,大家纷纷根据图片发...
泾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泾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