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张友葆)日前,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泾县法院申请执行王某医疗管理行政处罚案。经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于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7日期间,在位于泾县泾川镇云岭路F区105室的泾县小康药店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共计违法所得6010元。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10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认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新闻推荐
●夏子夏子近照记得小学课本有云:“工人爱机器,农民爱土地,战士爱枪又爱炮,我们最爱书和笔。”现在我得...
泾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