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徐佩 王斌)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经调解,王女士的四位家人与公路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公路管理局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家人5.2万元。
泾县居民王女士在某乡镇开了一家小商店,她的儿子则在泾县县城读书。每天王女士都在县城和乡镇之间来回奔波,白天开店,晚上骑电动车到泾县陪读。2013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泾县到某乡镇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事故,而伤者就是王女士。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道路右侧有一断裂成两块的百米桩、电动自行车、头盔,王女士倒在地上,周围还有血迹。被送往医院后,王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儿子、父母,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他们认为王女士的死亡,是由于公路管理局未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放好百米桩所致,于是愤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合计21.98万元。
由于该起事故没有认定责任,案件在庭审中,王女士的家人和公路管理局就管理局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激烈辩论。庭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一方面告知王女士的家人,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夜晚行车自己应当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告知公路管理局,希望他们能本着公平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公路管理局最终决定同意赔偿王女士家属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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