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没有借钱,但是还得替别人还钱,是不是觉得很冤枉?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借款人大周死亡,泾县某银行一纸诉状将保证人小周告上了法庭。原来,大周在借钱的时候请好友小周做了借款的保证人,因为大周死亡无法还钱,还钱的义务就落到了保证人小周身上。
八年前的借款
2007年4月16日,泾县桃花潭镇水口村村民大周向当地银行提交了一份申请,准备申请2.6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客车,并承诺以客运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
在借款的时候,由于银行需要保证人,于是大周就想到了从小便相识,又是多年好友的同村居民小周。在大周的劝说下,虽然并不了解“保证人”的具体含义,小周依然充当起了保证人的角色。
当日,该银行便与大周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与小周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同日,银行向借款人大周发放了2.6万元的贷款,月利率为8.85‰,2008年4月15日到期。
银行要求保证人还款
借款到期后,银行分别向大周、小周下发多份贷款催收书,大周与小周均签收确认。后借款人大周于2013年12月31日去世,该笔借款一直未归还。后来该银行一纸诉状将保证人小周告上了法庭。
小周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联系了承办法官,他同很多保证人一样,非常困惑,认为自己仅仅是签了个字,也没有使用那笔借款,为什么要由自己来归还这笔钱?
针对小周的疑问,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了保证担保责任的含义,使其渐渐的理解并接受了自己所需承担的义务。同时,法官积极联系银行,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银行主动放弃部分利息,小周承诺三年内分四次将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还清。
【法官说法】
轻易别做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小周与银行签订的就是一份保证合同,根据合同当中的约定,小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债务人大周死亡之后,债权人泾县某银行要求保证人小周归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新闻推荐
泾县讯(强弘 徐佩)汽车半路抛锚,驾驶员灵机一动,搬来附近的树枝当警示标志,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的江新撞上树枝受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
泾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