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文明记者余庆)近日,泾县出台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将该县城区东起总干渠至322省道大桥,322省道两侧、泾川大道两侧;南至总干渠;西起县医院、体育路至赏溪桥,沿青弋江;北至青弋江
大桥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该县明确规定禁燃区内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城市建成区、集镇分别严格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同时,对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的
高污染燃料设施,要求2015年3月31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条件的一律使用天然气;不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据了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该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要举措。下一步,该县还将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进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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