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磊 记者 余庆)俗话说“盗亦有道”,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见啥偷啥,毫无“贼品”的蟊贼。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盗窃罪,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3岁的董某自2013年开始在泾县城区盗窃,每次盗窃时他都是在凌晨时分,在泾县城区寻找没有在卷闸门外装锁的店铺,如果拉得开就入内盗窃,拉不开或有报警装置,就溜之大吉。
董某在盗窃时,会将受害者的挎包、钱包统统打开,翻翻有没有现金,从100元的纸币到1元钱的硬币,一个都不放过,如果店铺柜台里没有钱财,董某也是见到什么拿什么,从价值高昂的钻戒、金项链,到不值钱的眼镜、取暖器、雨伞、插线板,甚至毫无价值的他人身份证、户口本……他都会拿走。一次盗窃后,他出门将门口的一辆电瓶车骑走;盗窃小超市时,董某拿走超市里的食物和矿泉水……
检察机关指控,董某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在泾县泾川镇城区盗窃作案共10起,盗窃现金、电瓶车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34元。董某盗窃的现金共计705元,大部分都是零钱被其挥霍。被盗的财物除少数无利用价值的(如户口本、身份证等)被董某丢弃外,大部分偷窃品(如取暖器、雨伞、插线板等)放在董某的临时住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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