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曹霞 张继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泾县这对邻居却因鸡毛蒜皮的事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6月6日,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31日,同村村民李华结婚办喜酒,伴随着清脆的鞭炮声和喜庆的锣鼓声,王强和郑明被喜悦的气氛所感染,多喝了几杯,酒后二人却不知为何吵了起来,发生激烈的拉扯,拉扯过程中郑明将王强推倒在马路旁的台阶下,王强恼羞成怒欲上前打郑明,“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两人被村民拉开。宴席散场后,王强怨气难消,觉得自己当着许多人的面被郑明推倒很没面子,于是下午3时左右,王强到郑明开的店里找其理论,二人再次发生拉扯,王强用郑明店里的一块瓷砖击打郑明的头面部,致其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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