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 4月25日,旌德法院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旌德县某银行与被告林某、王某、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旌德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因林某、王某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法院多次送达材料未果。调解法官多次找到该案被告钱某,钱某陈述其不认识林某与王某,是张某某找其帮忙为林某、王某担保,这150000元的借款与自己无关,应该由张某某承担,不应该由其承担。而张某某认可是其找钱某为林某、王某担保的事实,现在愿意为本案提供担保,并当场为王某偿还贷款本息50000元,原告同意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同时放弃对被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余款10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王某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前、2019年6月30日前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钱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担保人张某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
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因被告无法联系、送达困难,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如果被告能够提供案外人担保,打消原告的疑虑,也能促使被告、担保人更加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罗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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