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十几位农民工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后,40000元工程款尾款却被拖欠,包工头程某于是向旌德县法院起诉维权。4月10日,旌德县法院成功审结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15年4月,程某承包了泊头市某电力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的一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程某便组织十几位农民工按约施工,于2015年5月按时按质的完成了工程,同时也完成了该公司后期增加的工程量。但是直到工程交付使用,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支付余下工程尾款63920元。程某多次向该公司索要工程款,但该公司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曾兑现。无奈之下,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依照合同支付工程尾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远在千里之外。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承办法官当即与泊头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委托该院向该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材料。在泊头市人民法院积极的帮助下,诉讼文书材料很快便被送到了该公司,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的庭外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释明法律条款,并告知其拖欠的工程款是包含了十几位农民工工资的血汗钱。最终该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给程某40000元并立即兑现,程某也及时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到位,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就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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