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红梅树苗,开花时却发现花不是大红色,竟像野桃花,一怒之下将卖方告上法院,要求退货款并赔偿损失。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案件。
2013年3月,宋某和章某经吴某介绍,向何某购买开大红花的红梅树苗,约定6.5元一棵,并向吴某和叶某支付了定金15000元。四日后,何某向宋某和章某交付了8000棵红梅苗。宋某和章某发现红梅树有几棵开了杂花,不是红花,于是何某、吴某、叶某三人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何某保证树苗为正宗开大红花的红梅树苗,如其中有超过100棵开杂花和不红,则由何某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如不承担,则由吴某、叶某承担,同时吴某、叶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之后,宋某和章某付清余款37000元。2015年树苗开花时,宋某两人发现该红梅树开的花不是红色,找人问,说是野桃花。宋某找到何某三人要求协商处理,但遭到拒绝。2015年5月21日,宋某、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何某、吴某、叶某返还购苗款52000元并赔偿损失204360元。
庭审中宋某、章某称,他们二人又和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批红梅苗转售,但因红梅不达标,赔偿了对方25000元,另外支付了土地承包费45600元和种植、移棵的费用,这些都是三被告造成的,三被告应赔偿。但三被告均认为交付的红梅树苗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宋某和章某申请对“红梅树苗”是否是合同约定的开大红花的正宗红梅树苗进行鉴定。
法院询问了安徽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专家,获知所送的四棵梅树样本中两颗为桃树,另两棵红梅树是桃树嫁接的,不开红花,开粉红色花。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原告与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何某作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两原告要求解除与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两原告的损失与何某的违约有因果关系,故两原告要求何某赔偿对其已造成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吴某、叶某自愿为何某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两原告要求吴某、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法院认定两原告的损失为95060元。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宋某、张某与何某签订的红梅树苗买卖合同,何某返还货款52000元并赔偿损失95060元,吴某、叶某对何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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