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雷梅洁 周家青)6月7日下午,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4月11日,旌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小张在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与城东路交叉口维护交通秩序,当日上午10时40分,被告人张某骑两轮电瓶车由北向南准备通过该交叉路口,因闯红灯被协警小张制止,张某不服从指挥,为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过,小张将张某所骑电瓶车推至路边并拔下电瓶车钥匙,张某强行向小张索要电瓶车钥匙未果,便殴打小张,致小张当场倒地昏迷。案发后,张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并传唤至旌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小张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案发时有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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