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戴志美 吴玲)混凝土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出管摇晃致人从二楼摔下死亡,该泵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却以死亡系生产安全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殷某承包建造村民汪某的房屋,雇请王某为其提供劳务。2016年7月21日,旌德某混凝土公司所有的皖P61429号混凝土泵车进行浇筑二楼楼顶作业,王某负责扶混凝土出管口,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混凝土出管致使管子摇晃,王某从二楼摔下死亡。同年7月23日,汪某、殷某、混凝土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约定三方按照10%、25%、65%的比例承担责任。随后混凝土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520000元。皖P61429号混凝土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混凝土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本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混凝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混凝土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案的混凝土车辆属于特种车辆,其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履行赔付义务。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毁损,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本案中混凝土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520000元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死者王某在从事高空作业中未注意到自身安全,对所造成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事实,法院确定原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共赔偿混凝土公司297312.05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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