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李逸凡 雷梅洁)近日,旌德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案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旌德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旌德某电子科技公司在新建公司厂房及宿舍楼过程中,将工程劳务部分对外发包,工程结束后该公司拖欠木工班组、砖工班组、钢筋工班组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673500元。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该公司又拖欠23名公司员工工资及奖金共计199228元。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几次向张某盼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期限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虽然张某盼已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及奖金206228元,但到期后仍有666500元未支付。2016年5月6日,该公司领取财政补贴款1150000元,但并未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认为,该公司将财政补贴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非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未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8727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主动支付劳动报酬406228元,未支付部分亦与劳动者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并且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被告人张某盼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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