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学华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年9月6日,随着法庭法槌的敲下,旌德县森林公安局原局长朱学华一审宣判。自年8月日因严重违纪,被县纪委立案调查以来,纪检、审计、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忙碌了足足一年多时间,其案件的复杂程度在该县来说屈指可数。曾经开着宝马越野车呼啸在全县大街小巷,不可一世的“宝马局长”终成阶下囚。
年8月至年5月,朱学华被任命为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年5月任命为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面对组织的重托,朱学华本应努力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组织。然而,在其任职期间,徇私枉法,包庇袒护有罪之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万余元,挪用公款万元,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赌博,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将自己送上毁灭之路。
徇私枉法,为所欲为
年,是朱学华任职县森林公安分局“一把手”的第一年,当时一家木材工厂的法人代表胡小兵因超出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涉嫌刑事犯罪,森林公安局于年1月进行了立案侦查,决定对胡小兵进行刑事拘留,处以涉案金额3倍的罚款。胡小兵先后通过找关系,宴请朱学华,并投其所好,送其一副名人书法。朱学华便把此案“放一放”,未对胡小兵进行拘留,原来的3倍罚金变成2倍,.4万的罚金在用涉案木材销售款5万元冲抵后,仅交了6.4万元。碰触了防线,在诱惑面前便一触即溃,年在办理胡小兵案时发现胡少坤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朱学华在接收说情和送礼后,对此案作了撤销案件处理。此后,森林公安局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林木、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等多起案件时,朱学华以弥补办案经费为由,安排办案人员收取涉案人暂扣款或保证金不入账,违规接受涉案人物品和吃请,私自要求办案人员将案件不立案或不移送检察机关,使涉案人免受刑事处罚。
贪污挪用,胆大妄为
经县审计局对森林公安局年-年6月财务收支及有关支出明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森林公安局超标准招待、消费性支出占商品服务支出比重较大、报销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重大支出未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给国有资产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和浪费。朱学华将自己的宝马私家车平时使用的汽油票、洗车店清洗保养费用,以及住宿、吃饭等费用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在森林公安局财务上报销。挪用大额公款用于自己经营的企业,公款开支为亲属做近视眼手术费用、用于支付老家建房购买材料费用和自己的平时生活零用。
管理混乱,带坏队伍
朱学华作为单位的一把手,本应该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以上率下。可是他不以身作则,经常不上班,忙于自己和家族经营的企业,下属汇报工作经常找不到人。自己还经常与社会人员在一起采取“二八杠”、“斗地主”等方式赌博,并从案件扣押款中支取数万元用于赌博,赌资较大,涉赌人员每次输赢上万元左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生活腐化,道德败坏
朱学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用公款报销开房等费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写到:“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作为一名从警近年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基层派出所民警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其工作能力毋庸置疑,然而“挟才以为恶”,从一名司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值得我们深刻警醒。剖析他的犯罪过程,我们看到:朱学华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由于其对自身社会角色的错位、对自身工作性质和权力使用的错误认识,因情面、因关系、因利益,故意帮犯罪份子开脱,甚至沆瀣一气。视国家的财物为自己私人的,非法侵占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不管好干部队伍,带头参与赌博,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带来巨大的伤害。执法者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严格的监督,打造对党忠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素质过硬的队伍,为人民执好法、守好责。
(旌德县纪委监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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