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辆二手车,车子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近出了事故,我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我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绝理赔,我想问一下保险公司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旌德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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