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司昱 雷梅洁)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某原是旌德县某银行行长,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5月4日,杨某在单位食堂吃晚饭,期间和朋友小酌,喝下三两左右白酒。当天晚上杨某驾驶小轿车回家,行驶至彩虹桥头时被执勤的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杨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后,杨某被旌德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某也因此丢了自己的工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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