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王健 雷梅洁)“这户业主已经拖欠我们物业费快5年了,我们怎么说都说不通,法官一个电话,他就自己主动到我们公司把拖欠的物业费都交了,我今天是来交撤诉申请的。”7月4日,旌德县某物业公司代表来到旌德法院,紧握着法官的双手,欢喜地说道。
原来,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张姓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解决其房屋漏水等管理问题为由,长达五年拒交物业费。6月28日,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将业主张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该案的缘由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张某。接到法院的电话,张某很激动,认为其房屋漏水问题严重,物业公司并没有给解决,他不交物业费也是理所应当的事。电话中,承办法官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和服务范围进行解释,并告诉他如果真的是房屋质量问题,房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那就是产品问题,业主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找该小区的开发商协商,若协商不成,业主还可以走诉讼渠道。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解聘该物业管理公司。法官还耐心地向其解释了业主大会、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张某才意识到原来自己这么多年来一直都找错了对象,对于自己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只有协助的义务,他表示会马上补齐这五年来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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