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自认为酒量不错,酒后驾驶摩托车从旌德返回泾县,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在事故中被撞伤。虽然在这起事故中男子只负次要责任,但是因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男子依然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国道上的交通事故
去年年底的一天,泾县市民胡先生一大早就骑上摩托车赶往旌德,到旌德的朋友那里办一些事情。事情办妥之后,胡先生的朋友在旌德县城的一家大排档安排饭局,几位老朋友一起吃饭叙旧。饭后稍作休息,胡先生就骑上摩托车准备返回泾县的家中。
半个多小时之后,胡先生的摩托车从旌德驶上了205国道,就在进入泾县境内不久之后。对面车道开来的一辆面包车,突然左转进入了胡先生的直行车道上。胡先生还没反应过来是什么情况,就听“嘭”的一声巨响,胡先生的摩托车和突然变道的面包车撞在了一起,随后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事故发生后,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很快赶到了事发现场。
事故现场的酒味
确,随后民警又依法提取了胡先生的静脉血样,经过鉴定,胡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过治疗后,胡先生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也自愿认罪。
泾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时,在事故现场闻到了一股明显的酒味。在随后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胡先生虽然知道自己饭后不久就要骑摩托车赶回泾县,但是自认为酒量不错的他,在吃午饭的时候,没有忍得住酒瘾,还是喝了一瓶劲酒和一瓶啤酒。随后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胡先生进行了检测,发现胡先生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了91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调查,胡先生在这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为了保证结果的准
自己受伤仍被判刑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胡先生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愿认罪、坦白等情节,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在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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