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云乐乡钟某一家因合同过期要搬离租赁的房屋,但装潢和设备费用的补偿问题引发纠纷,在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帮助下,钟某一家得到了5万元的补偿,纠纷就此化解。
钟某和侄子、侄媳妇合伙从别人手中转包了云乐街道上的饭店,他们重新装修,又添置了一些经营必需品。今年2月份,房主找到他们,告知该房屋他要转让,请他们在一个月后把所有的东西搬走。听后,钟某一家不知如何是好?
随后,他们找到了云乐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所持合同是有效的,但签订时限已过,现在属于一份不定期合同,作为房主随时都可以收回他的房子,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们即可。面对置办的炊事设备以及装修花去的费用,钟某提出:“现在搬走,我们坚决不同意,除非房主把这些东西转让下来。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房主,房主说:“装潢这一块是他们自己的行为,当初并未告知,我不会掏钱的。 ”
双方的分歧一时难以解决,工作人员又进行走访,了解到房屋转让第三方华某受让后也准备从事餐饮。于是,工作人员召集钟某、房主、华某进行调解。房主表示房子肯定要转让的,不需要钟某的东西,而华某也表示要重新装修,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工作人员从法律层面向房主陈述,钟某对房子的装修属于添附,无法拆除的,他可以不当得利请求折价补偿,这一部分是房主必须支付的;同时从情理上和华某沟通,钟某购置的餐饮用具、空调等设备使用年限不长,也无所谓新旧,你们同是一个村子的,希望可以将这些用具购买下来。通过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房主补偿钟某部分装修费用,华某同意购置餐饮用具,一起共计支付5万元给钟某。至此,一份由于过期合同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彭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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